废催化剂一批
GR2024TJ1002276
挂牌价: 158.53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4-01-09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01-22
其他类
资产类别
海南省 东方市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许可
联系电话: 010-69943074-8003
部门负责人: 郝建国
联系电话: 010-69943074-8005
委托会员联系方式
委托经纪会员名称: 中化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 王珂
联系电话: 18649071185
账户名称 |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110000100375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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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316110000027 |
标的名称 | 废催化剂一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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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其他类 | 标的所在地 | 海南省东方市 | |||||||
评估机构 | 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2023-04-30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
评估值(万元) | 158.53 | 账面价值(万元) | 0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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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资产均已报废,如果再次利用,受让方承担一切责任,与转让方无关。2、转让价格为含税价,转让方为符合条件的受让方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附表清单中的重量仅做参考,不作为任何保证,若数据存在偏差,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不予负责。4、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标的描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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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海洋石油富岛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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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园区三路1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郭祎民 | 成立日期 | 2001-12-31 | |||||||||
注册资本 | 47,050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91460000730086213U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肥料生产;肥料销售;危险化学品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货物进出口;化肥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专用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仪器仪表修理;热力生产和供应(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91110000100001043E | |||||||||
批准单位 | 中海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2023-10-16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 | 采办申请审批表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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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1-09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01-22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需在挂牌截止日17:00前提交受让申请,并于资格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向天津产权交纳本项目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2、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截止日前按转让方要求到标的现场进行踏勘(具体要求详见附件:现场踏勘管理要求),现场踏勘须提前1个工作日进行预约(踏勘联系人:王先生;联系电话:18649071185)。踏勘后须签署《现场看样确认函》,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将踏勘联系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看样确认函》作为受让申请材料的一部分一并提交。3、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对受让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标的资产受让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资产,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由于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标的资产转移、备案手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需要办理跨省转移审批的受让方,需要慎重考虑跨省转移审批的可实施性及审批时效。4、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天津产权相关规定原额原路径退回。 5、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成交金额1%的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受让方在天津产权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标的转移的相关资料。受让方在完成跨省转移标的手续后1个月内完成标的清运及现场清洁工作。6、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全部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1)已获得受让资格且交纳了保证金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不参与网络竞价程序的;(3)在网络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时,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定受让方的;(4)受让方未按挂牌条件约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5)受让方未按挂牌条件及《资产交易合同》约定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7、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同意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标的资产全部调查,接受本项目转让披露的全部信息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对标的资产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2)同意在天津产权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因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已充分考虑办理转运等各项手续期间各项成本的变化及未来市场行情波动,充分认识到各项风险,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充分认识及考虑到各项风险。(4)受让方负责本标的资产(危险废物)备案、提货、运输、转移等所有手续的办理,受让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所有费用。运输车辆自出转让方大门后,其运输风险均由受让方承担。(5)已充分考虑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手续办理情况,本项目须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跨省转移手续,转让方只提供资料,不负责办理。若受让方因自身原因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危险废物转移申请审批,不具备转移出厂条件造成或影响转让方工作进度,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因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终止或继续要求履行合同的权利。(6)受让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合规进行处置。在标的转移、处置完成后,受让方须提供废旧催化剂处置报告、处置过程照片或视频给转让方。(7)受让方承诺具备有效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如委托运输的,提供与持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委托合同),跨省办理相关许可。(8)受让方承诺不存在以下情形,否则按违约处理:a.受让方被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处以“取消投标资格”及以上处罚,且仍在处罚期内或处罚期满但在系统中的供应商档案中的“档案状态”为“采购冻结”、“业务状态”为“冻结”的,或被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在集团范围内进行风险提示,进入调查程序的;b.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c.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d.在近三年内竞买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授权代表有行贿犯罪行为的。8、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涵盖HW50类危险废物类别,或涵盖所转让标的的危险废物代码261-167-50,不得为中间贸易商。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是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45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后约定2工作日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