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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废品回收站经营活动的通告

   日期:2024-06-12     来源:绥化日报    作者:废品站    浏览:2185    评论:0    
核心提示:为规范废品收购店经营活动,改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为规范废品收购店经营活动,改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绥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现就清理整治废品收购店经营活动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治范围和对象:市本级中心城区内(东到绕城高速口,南到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到绥北高速,北到红兴水库)的废品收购店。

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废品收购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可予以查封、扣押。

三、对在居民区内从事废品收购经营活动,产生严重污染,影响居民居住环境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四、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从事废品收购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暂扣其经营器具或者物品,并处以五百元罚款。

五、废品收购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消防机构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存在火灾隐患的,要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六、鼓励引导废品收购店经营单位建立信息化平台,采取电话或者网上预约上门收购、流动收购车、设置自动收购设施等方式,建立便民利民的废品收购网络。

七、市政府将组织北林区政府及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消防、公安、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废品收购店经营活动开展联合执法、集中清理。对阻挠和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绥化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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