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旧货回收销售在税收待遇分析如下:
(一)对于一般纳税人
(1)销售旧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销 售2013年8月1日以前购入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未抵扣进项税额)、销售购入时取得普通发票的固定 资产
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计税公式: 增值税=售价÷(1+3%)×2%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
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在购进当期已抵扣)
计税公式:增值税=售价÷(1+13%)×13%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4)发生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
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增值税=净值×13%
(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
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计税公式:增值税=售价÷(1+3%)×2%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计税公式: 增值税=售价÷(1+3%)×3%
(3)对于其他个人
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则免征增值税。